返回首页

英国制度?

169 2024-03-17 07:17 admin

一、英国制度?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二、英国结婚制度?

英国婚姻制度,大部分是教会法规。规定结婚仪式分宗教仪式与民事结婚登记(世俗仪式)两种。

前者须遵守英国教会习惯举行仪式,事先必须作好准备,如结婚预告、结婚许可等,婚礼应在结婚预告3周后举行。

后者结婚可向政府登记,由监督登记官吏发给结婚证书即可成立。

该法还规定,婚姻关系非法院命令不得解除,女子婚后应以丈夫的住所为住所。

在离婚手续上,夫可以妻与人通奸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妻则必须证明夫与近亲属相奸、犯重婚罪、强奸罪或虐待妻、遗弃妻两年以上等理由时方可诉请离婚,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

三、英国周薪制度?

周薪制是一种流行于英国的薪酬支付形式。虽然英国没有规定具体的发薪方式,但在蓝领阶层,如工厂,服务业,等体力劳动行业,每周发工资是非常普遍的支付方式。

英美蓝领员工一般收入有限,储蓄少,还要在消费型社会维持日常开销,就得每周发放工资,这样有灵活的资金去购买商品,进行周末消费。即便钱花光了,挺几天就等到下周工资了。而不像管理月工资那样,每次消费都有透支压力,担心剩下半个月没钱花。

四、英国的制度?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五、英国什么制度?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 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特蕾莎·梅,2016年7月13日上台),她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

"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六、英国种族制度?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然而随着马穆鲁克、蒙兀尔等外来伊斯兰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而经历过许多调整,并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而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

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人权思想大相径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七、什么叫做“制度工作时间”?

制度工作时间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的时间总和,即应该出勤的工作时间。

制度工作时间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以及矿工的一个重要依据。简单的理解就是国家规定的每月工作时间,如果超过了该规定时间,就视为加班。

八、我国建筑工人工作时间多长?

  中国建筑工人一般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六点,七点半左右吃早饭,中午十二点吃午饭休息两个小时,下午两点到六点。  建筑工地员工一般分为:钢精工;模板工;小工(可以打混泥土,都可以做);瓦匠;施工员和监理等。对于小的建筑工地,对这些人员没有时间限制,除了自己公司固定施工人员和监理是按照时间表来的。  对于大型建筑公司或大型建筑工地,那是明确的工作制度的。在这里,除了瓦匠不受限外,都是额外定的工资(也就是工作时间)工资是按照工作天数算的。而瓦匠是按照做的砖数算的,瓦匠自由一些,但想赚钱,就得花时间去做。  其中,地基工走前面,然后是钢筋工,在是木工等,起领导作用的是监理和施工人员。

九、英国制度发展历程?

        英国政治制度在国外的影响相当广泛。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殖民主义扩张,“日不落”帝国的形成,英联邦的建立和英国政治文化的传播,英国政治制度的某些机构与相关制度被不少国家仿效和借用。甚至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我们也能看到英国议会制度的影响。所以,英国议会被称为世界议会之母是有道理的。

  1、早期文明

        在不列颠群岛上很早就有人类活动,约公元前13世纪,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岛东南部定居,约公元前700年以后,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克尔特人不断移入不列颠群岛,其中有一支称为不列吞人,不列颠这一名称可能来源于此。

        克尔特人已知使用铁器,耕犁在技术上不断进步,并已使用货币,生产力发展促使克尔特社会逐渐分化。

2、罗马时期

        公元前54年,凯撒两度率罗马军团入侵不列颠,均被不列颠人击退,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率军入侵不列颠,征服不列颠后变其为罗马帝国的行省,到409年,罗马驻军被迫全部撤离不列颠,罗马对不列颠的统治即告结束。

3、中古时期

        罗马人撤离后,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和丹麦南部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来自莱茵河下游的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到7世纪初,入侵者先后建立起7个强国:这个时期史称“七国时代”。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时是氏族部落组织,入侵过程中,原来的氏族组织解体,随着生产力发展,土地逐渐变成私有财产,出现了贵族、大土地占有者、依附农和奴隶,村社成为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过渡的形式,一般认为是英国社会封建化过程的开始。

6世纪末,____传入英国。

        从8世纪末开始,以丹麦人为主体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屡屡入侵英国。

        879年,阿尔弗烈德大王和丹麦人订立条约,将英格兰东北部划归丹麦管辖,称为“丹麦区”。

         10世纪初,阿尔弗烈德大王的后继者逐渐收复丹麦区。

        11世纪初,丹麦人卷土重来,丹麦人占领期间,英国封建化过程加速。

十、英国国王制度?

英国有国王制度。因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作为国家元首的角色在政治上担任象征性职务,而且英国有着漫长而丰富的王室历史,国王的身份也代表了国家的传统和文化。此外,国王还具有一些权力和职责,如授权法律、任命政府、开会议等,但这些职责已经逐渐被议会和政府所掌控。在英国的国王制度还有其他的特点,例如王位继承是以男性先祖为优先原则,即“男子继承、无论远近”,而且在王室成员结婚时,也有一些象征性和传统的要求,如必须得到女王的同意等。这些都是独特的特点。总之,是英国政治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系列的象征性、传统性和实际性的功能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