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环境保护主要制度?
七方面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针对环境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环保法》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责任。规定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以行政拘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三、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为了解决跨区域的大气和水污染问题,新法第20条明确,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减少审批环节,新法删去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规定,但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五、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明确排污许可制度。新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七、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重要措施,新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汽车修理环境保护制度?
1、安全防护:主要有汽油、氧气、乙炔、油漆等危化品;有举升器等起吊设备。所以要有化学品管理、防火灭火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关键设备的使用授权、管理维护、检修制度等。
2、环保措施:主要有废水(洗车、修车),废气(喷漆、化学品自由挥发)对于废水要求至少有隔油、沉砂处理来去除油类和SS(悬浮物),要求严格的话还要去除COD。
对于废气,除了加强化学品管理,喷漆工艺尾气必须收集后处理排放(目前常采用的方式是活性炭吸附)。
如果周围不远有居民区的话,还要注意防止噪声扰民。
三、建筑工地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的管理制度有很多项,主要的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职工生活区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具体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施工。
四、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二)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五、环境保护的八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集中控制、限期治理、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此为环境保护的八项制度
六、什么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提出针对本项目环保工作的要求和环保措施,提高参建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注重环保的自觉性。
2、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与措施,严格遵照执行。
3、建立环保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即领导层抓全面,管理层抓重点,实施层抓具体落实。同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施工环保和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及时整改。
4、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与设计、施工统筹规划,同步运作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与时间,合理规划施工用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环保与施工同步,恢复措施紧跟,施工中保护施工界外的地表植物和排水沟渠,施工后及时平整清理、恢复植物,完善排水系统、清除垃圾。
5、精心保护地表植被,对施工限界内的植物、草皮、树木等做到尽力维护,尽可能将铲除的草皮养护好用于地表防护。同时对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集中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严防逸散,对动植物造成损害。
6、加强对大气质量的保护力度,在运输水泥等易飞扬物料时用蓬布
七、建筑工地材料领用制度或流程?
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目的是加强采购业务流程管理。
建筑工地是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范围常有围板、铁丝网或者围墙所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物业管理管理员把守。出入可能要登记身份,及要穿戴安全帽等。八、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消防的管理制度如下: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本工地的`消防综治工作负领导责任,综治部门协助做好消防综治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消防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综治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综治工作。
二、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防火、综治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消防综治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搭建临设单位共同搞好消防综治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搭建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均应符合消防综治的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人人有责,进场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施工操作需要使用明火,应由班组长每次填写“动火申请单”,而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发给动火证,并指派专人看管,同时与用火人共同检查并熄灭余火后方可离开。
四、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氧气、油漆、油料等)存放点、使用点和有可燃易燃物施工点,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禁烟禁火区,并设醒目标志,配置一定数量灭火设备,在禁火区内禁止吸烟、动火。
五、凡施工需要安全电气设备,使用机电设备,下班时由使用人员切断电源、关闭电箱。严禁在工地、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钣锅、电熨斗等),确因生产需要,由工地负责人批准,专职电工要对用电安全经常检查。
六、木工间、油漆间严禁吸烟、动火,现场的刨花、木片、油回丝、草包等可燃易燃物,本着谁操作谁清除的原则,下班时由当班的操作人员各自清扫施工现场,把废料、边料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七、施工现场的电焊工(气割),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氧气与油类不得存放在一处。
八、危险品仓库、油漆、木工间、配电间、伙房等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设防火标志,配置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工地配备的一切灭火设备,不准挪动位置,无火警不准动用,消防设施前,要保持道路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九、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由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十、如发生火灾、失窃后,除应采取相应措施外,应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尔后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
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二是行为管制类,主要是指监督排污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环境监管提供可操作的执法手段和依据,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三是事后救济类,主要是指对污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处置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损害扩大、分清责任和迅速救济被害方,包括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应急制度、违法企业挂牌督办制度、法律救济制度等。同时,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建立了生态功能区划制度、自然保护区评审与监管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等。
十、体现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引发国内社会各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如何有效落实环保理念和环保法律政策受到普遍重视。2014年4月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正式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等原则,这也是环境法的原则首次在环境基本法中得以确立。本文分析了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并论述该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协调发展原则的关系。
进而论证了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正当性在于满足人类改善生存环境的需求和符合环境正义思想的要求,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加剧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确立保护优先原则的可行性在于有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和相关政策的支持。
分析保护优先原则通过相关环境立法得到体现,主要通过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该项原则。
最后提出通过相关制度落实保护优先原则存在一些困境,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缺乏法制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不完善以及生态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
通过分析这些困境,提出有效落实保护优先原则的相关法律建议,包括加强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制建设、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保障落实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