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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95 2024-11-19 17:25 中山人才网

一、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

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来有纠纷到法院时,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用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于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二、严重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张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最近结案。总共四个程序: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劳动仲裁,4、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有些技巧和经验不能书面表达请读着谅解。

案情概况:张某系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2007年底工作期间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单位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张某于2008年2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后提出仲裁申请,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了工伤待遇,共计10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听证程序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获得了工伤待遇。

执行程序前,陕西某建筑劳动公司一直躲避,直到执行程序中才露面。所以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但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工伤认定

案情回放: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张某的证据材料中劳动关系和工伤过程证据都不是很充足。但单位经电话传唤拒不签收举证通知也不针对张某申请提出异议。经查单位办公地属于租赁,实际已经搬迁但未变更登记。所以也无法邮寄和直接送达。因此,工伤认定机构想以证据不足,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为由退回张某的申请。

(一)问题:1、无劳动合同,无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证据材料不充分,是否可以受理?

2、单位拒不签收举证通知,工伤认定机构无法送达举证通知,怎么办?

(二)本律师处理意见:1、工伤认定职工提交证据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只适合做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完备即应该受理。2、单位拒绝举证,举证通知无法正常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公告送达等方式。

(三)工伤认定机构的最终做法:

1、未退回申请,经办人同意报领导研究后,经与本律师协商,通过工伤发生地发包人转送方式送达。工伤认定机构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法律并未规定公告送达,而且认定有60天期限限制,所以变通以转送的方式送达。

2、工伤认定通知最终认定为工伤,理由为单位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四)本律师质疑及法律意见:

工伤职工单位故意不领取举证通知,也并未给建设单位(发包人)工地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机构直接将举证通知送达给工地负责人转送工伤职工单位,程序是否合法?答:目前工伤认定

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钟x抗辩称其出具支票给石x是用于支付货物的预付款,但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故不支付货款。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石x取得该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该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据于付款期限内请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对出票人即钟x享有追索权,要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及请求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钟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货物预付款,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记载为“往来”,而非“预付款”,故钟x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石x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454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钟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石x支票金额4544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page]

  一审判决后钟x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四、关于解雇员工伤工案例分析?

案例

吴某系某装修公司员工,公司为吴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吴某某日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及时为吴某到人社部门申领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

半年后,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是,吴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吴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篇一:七级工伤赔偿案例(427字)

2009年8月,杨某入职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该单位未依法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5月19日下午,当杨某在单位操作车间工作时,右手拇指直接被切割机切断,其他手指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损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及时将杨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离断伤;2、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切割伤,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等到杨某出院后该单位却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拒绝申报工伤。

杨某无奈之下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王科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2011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七级工伤。

2012年2月27日,杨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篇二:七级工伤赔偿案例(500字)

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周仲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立即和我方协商,开始公司给的钱并不多,经过不断协商,公司同意给付275000元,周仲生律师要求张某某立即同意。随即周仲生律师与对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张某某于昨天拿到了275000元赔偿金。周仲生律师内心很高兴,没想到案件会进展的这么快。

篇三:七级工伤赔偿案例(915字)

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2012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2012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事发时张某休克,工地地项目部一方谎报陈某姓名为韩某,企图伪造病历骗取保险。所以,张某出院时拿到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并非是陈某自己,而是另有其人。

出院后,张某及家属多次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被拒绝,陕西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旗下子公司及项目部众多,在具体施工中都会采取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建筑公司不会直接和农民工发生关系,该工程已经发包给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无奈之下,张某及家属近日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脾脏切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应该按照七级工伤赔偿。但目前张某的用人单位不明,张某病历登记错误,需要查清事实,纠正错误。

同时,余律师帮助张某家属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到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已经于2012年初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考虑到这个情况,余律师认为陕西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务公司,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在承包人的选任上有严重的过错,应该对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招用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余伟安律师陪同张某家属前往陕西某建筑公司总部安全事故处理部门,要求由陕西某建筑公司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在看了余律师提交的张某的病历材料以及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商档案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处理安全事故问题负责人最终改变推脱态度,并表示愿意积极协调处理该起事故赔偿问题。最终,经余律师努力,在陕西某建筑公司的主持下,张某与神木工地项目部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兑现,由项目部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近三十万元,张某表示不再就此事故诉诸法律程序。

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但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出现了工期延误,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甲公司因此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

 

分析:

 

1. 合同履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有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3. 工程款支付:甲公司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扣减。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实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判断。你还需要了解其他案例吗?

七、关于二婚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分析?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双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

八、工伤骗保案例?

2013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称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保险公司又两次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要求销案。时隔一年,事故中的受伤者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6万余元。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当事人态度反复多变,事件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离奇故事?

  时隔一年索赔16万元

  2月18日,江都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张洋状告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其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共计1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面对这张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很是疑惑,因为该起理赔案件是2013年4月发生的。当年4月2日,他们接到驾驶员李军报案,称4月1号在鸿源大酒店门口与张洋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张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6个月后,张洋通过伤残鉴定确认为九级残疾,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清楚地记得,就在他们在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时,曾接到肇事司机李军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经私了,不用保险公司赔偿。半个月后,他们又接到自称是受害者张洋弟弟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声明这起事故不用理赔,双方已私了,要求保险公司销案。然而,时隔一年,这起本已销案的车险理赔陡起波澜,事故受害人张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16.46万元。

  既已报案为何销案?既已私了为何上诉?面对这起间隔一年的诉讼,保险公司认为个中疑点较多,怀疑涉嫌假案骗保,遂于3月10日向江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疑点重重警方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后,警方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隐情,便决定在不惊动张洋的前提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待还原事情原貌后,再开展进一步动作。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及法院、江都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民警初步了解了该起理赔案件的基本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的疑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疑点一:既然是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直到4月2日才想起报案?正常人遇到事故都会选择尽快报警而不会拖延,24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可以做很多事情。疑点二:商谈事故责任时,驾驶员李军为何爽快地承认自己负全责?正常交通事故后,责任方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疑点三:当事人两次要求销案,为何又在一年后,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紧盯这些疑点,办案人员对李军的情况、张洋的病情记录和伤残鉴定情况、肇事车辆车况信息、保险公司勘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求证调查,最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利用车险进行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很大。

  随着侦查的推进,民警发现张洋委托了一名叫杨一平的律师全权代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而律师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张洋在其它单据上的字迹略有不同。杨一平也证实,委托律师代理时,是一个叫王林的人代表张洋签字。侦查人员了解到,王林在商谈事故及送张洋去医院治疗时均在现场,而王林与李军又是朋友关系。至此,王林这个人走进了侦查人员的视线。

  不久,又一个出人意料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洋所在工厂的负责人叫王军,是王林的叔叔。就在警方准备对王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当口,王林来到了经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交待,交通事故纯属子虚乌有,这只是一起由他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

  移花接木导演骗保闹剧

  根据王林的供述,一场“移花接木”式的骗保闹剧终于真相大白。

  张洋是一家工具厂职工,企业负责人叫王军。去年4月1日,张洋在操作机床时,不慎使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到江都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为需要进行接指手术,医疗费用较高,医生说约需两、三万元。

  然而,因为企业未给张洋缴纳工伤保险,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将完全落在王军头上,由他自掏腰包。就在这时,王军的侄子王林想出了一条“妙计”:虚造一起交通事故,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用赔偿费用来支付医疗费是绰绰有余,厂里不仅不用掏出一分钱,甚至还有盈余。

  当天,王林找到住院治疗的张洋,表达了自己的设想。考虑到这样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赔偿,张洋表示同意。第二天,王林便指使朋友李军报案,谎称昨日驾车经过江都大酒店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张洋撞倒。为应付理赔人员核实,他们还找来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车身上制造了两车碰撞的“伤痕”。

  11月6日,张洋拿到了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然而,11月28日,张洋在其弟弟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犯法行为,就向王林提出到保险公司销案。当天,王林便让李军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案。半个月后,张洋不放心,又让其弟弟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再次声明销案。

  原以为闹剧至此结束,但“触手可及”的巨额理赔款始终在王林的眼前萦绕,令他难以“忘怀”。经过反复谋划,2014年2月18日,王林在未经张洋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46万元。

  3月11日,王林获悉保险公司已向警方报案,自知难掩罪行,主动到江都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王林等人陆续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林、李军等人因涉嫌保险诈骗,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着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九、建筑工人工伤与职工工伤区别?

没有区别,工伤认定标准是统一的,都是按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执行的,与职工的工种没关系,建筑工人也是企业职工。

十、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应该介绍合同纠纷的背景和案件相关方,包括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出现的问题或争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让读者对本案纠纷有全面的了解;2.其次应该结合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本案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包括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行为以及责任等问题,以及最终纠纷的胜负关系;3.最后可以对本案缺陷进行深入挖掘,以一些相关案例和证据印证自己观点,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写作的过程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支持,还需要你对实践的深入了解,对工程案例的分析与归纳,对相关投诉者的沟通,对翻译和阅读能力的培养。

只有做到全面深入分析每一个方面,以及对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写出系统完整的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