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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文化权利的案例?

275 2024-01-11 07:51 admin

一、侵犯文化权利的案例?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消费者也不能贪图省钱,而购买盗版图书,助长盗版的不良风气.盗版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大量印制盗版图书,并销往全国各地获利,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可能因此身陷囹圄,还会被判处高额罚金。”

检察官提醒说。

二、侵犯权利还是侵犯权益?

侵犯权利一般指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多用于知识产权的侵占行为。

盗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一项严重的侵犯权利行为。

1、定义不同: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所说权益。 会计学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权利是指: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2、范围不同: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范围更广,而权利只是价值的付出与回报,至于利益是否获得就未定;

三、侵犯权利的名言?

1、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洛克

2、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3、以法律保障人民权利,以法治范围全国。——黎元洪

4、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5、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耶林

6、权力应该被用来限制权力。--孟德斯鸠

7、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它的鼻子走。--莎士比亚

四、侵犯权利成语?

横加干涉

横加干涉是汉语词语,拼音héng jiā gān shè,意思是指不讲道理,非要管与自己无亲的事。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横加干涉

释义 不正当地过问或制止

注音 ㄏㄥˊ ㄐㄧㄚ ㄍㄢ ㄕㄜˋ

拼音 

héng jiā gān shè

基本释义

横:蛮横;干涉:不正当地过问或制止。蛮横地加以制止或过问。指不讲道理,非要管与自己无亲的事。

造句

我们本国内政决不容他国横加干涉。

 全民学不学英语,是按照“市场”调节来实现的,不用横加干涉。

五、不给教师交保险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不给教师交社保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不给教师交社保是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因为不给教师交社保,教师老了就没有生存的依靠和物质基础,所以他算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有必要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督部门反映,让学校按时,如数,为老师交社保和医保。

六、幼儿教师基本权利受到伤害的案例?

某报报道:湖南湘潭市一位幼儿家长写信说,他的孙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弄得大小便失禁。他们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但态度很不诚恳。李先生的孙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日进入湘潭某幼儿园,这是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李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尚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竟发现大腿两边各有青、紫几块,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深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校长张某还告诉我们说,前两天查夜时,晚上l0点半发现小浩一个人坐在床边的痰盂上,很可怜的样子。原来是保育员怕他半夜解手解在床上,所以让他坐痰盂直到解出来为止,还是校长给孩子穿好裤子抱上床的。该园幼儿正常休息时间是8点,可10点多还让孩子坐痰盂,不知道这些‘园丁’良心何在?” 请你结合著名幼儿教育家的教育思想,谈谈幼儿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实施教育?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 答; 著名幼儿教育家在他们的教育思想中都体现出尊重幼儿、平等对待幼儿、要让幼儿在主动探索中学到知识,切忌以教师的观点去控制幼儿的发展。比如:陈鹤琴先生提到过,对待幼儿的过失,如果用训斥、讥讽或变相惩罚甚至体罚来对待,就可能使幼儿为逃避灾难而说谎,这势必影响到幼儿身心的正常发展。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教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惩罚事件不仅对儿童的身体有伤害,同时更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儿童的家长有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的权利。从理论上说,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因为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也就不能废除了。惩罚应有原则:教儿童明了规则的意义;使儿童了解规则是公共应遵守的纪律;惩罚不得妨害儿童身体;惩罚不得侮辱儿童的人格;惩罚不得妨害儿童学习;在可能的范围内须尽力顾全名誉;须鼓励儿童勇于改过,引起他们的自爱

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定处罚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八、侵犯公益产权的典型案例?

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联合主办。

经各主办单位共同努力并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后,最终评选出十大公益性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消费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随后于2018年9月30日约谈长隆集团,直接指出其侵权行为并提出应当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

2019年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消委会要求长隆集团停止以身高为标准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利,希望其以恰当方式给予未成年人优惠并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2月25日,经法院裁定,准许广东消委会撤诉,广东省消委会诉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公益诉讼案依法结案。

其后,长隆集团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票种和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这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

早前由于未成年人无法办理身份证而难以证明身份,导致我国在文化、旅游、交通等方面都主要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的标准。现在“身份证明难”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身高标准却仍然为诸多行业所沿用,一直未曾纠正,影响到了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充分实现。

本案的出现与解决充分体现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普遍关注,有利于实现倒逼相关行业与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加快推动老旧的行业惯例得到修正,从而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

九、被歧视侵犯什么权利?

1、根据英国法律,种族(Racial group)指“根据人种(Race)、肤色、国籍和族群或民族分类的某一类人”。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剥夺选举权、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还有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乃至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或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2、后果:种族歧视是对人类尊严的凌辱,受到了国际舆论和国际组织的一再谴责。以美国为例,随着美国经济的衰退,有色人种、特别是广大黑人的生存条件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种族冲突愈发激烈,种族主义更加猖獗。许多黑人因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没有工作,其中一些人(特别是部分年轻人)经常会做一些“残忍的毒品交易”,以自己的方式模仿资本主义的创业精神。在黑人聚居区,掠夺性的犯罪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3、立法上,1966年3月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 (如交通工具、旅馆、餐馆、咖啡馆、戏院、公园等),禁止一切种族歧视。缔约国承担义务,防止、禁止并消除各种种族歧视,特别是种族分离和种族隔离,保证不分种族和民族,人人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凡传播种族优越或仇恨思想,煽动种族歧视,对任何种族或民族煽动和实施强暴行为,概为犯罪,应依法惩处。美国人权宣言中说,人人生而平等,要想真正的彻底改善,任重道远,还需人类的共同努力。

十、非法搜身侵犯什么权利?

非法搜身是指在没有合法授权或者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搜查或者检查他人的身体、衣物、行李等物品,这种行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具体而言,非法搜身侵犯了以下权利:

隐私权:每个人都有隐私权,这是一种人权,包括了个人生活和行动中一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非法搜身会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限制自由的权利。非法搜身会让人感到被限制,甚至被强迫。 

财产权:个人的行李、物品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搜身会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尊严权:非法搜身是对个人的尊严的一种侵犯,让人感到被人不尊重、不平等对待。 

安全权:非法搜身可能会对个人的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导致身体伤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