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入口地址

62 2023-08-04 09:11 admin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入口地址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入口地址: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公示依据编辑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困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功能编辑 本系统提供全国脊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樱尺慎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说明编辑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方式编辑 (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三)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范围编辑 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编辑 工商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

1、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

2、备案信息

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企业工商变更后怎么进行信息公示

1、登录。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信用信绝枣息公示系统“用户登录”页面,输入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时设定的密码和验证码后,登录到“其此梁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界面。2、填写。企业登录成功后,系统会显示企业信息填报表单,由企业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填写期间随时可以存档,下次登录后可继续填写。企业即时公示内容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示全部六项信息,其他企业只需公示其中的(3)(4)(5)(6)项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并扒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3、报送。企业填写完毕后,经确认填报内容完整无误的,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完成公示信息的报送。4、公示。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提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相关信息直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存档。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将自动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6、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即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同时向社会公示。企业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进行公示,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的指引,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需要提醒的是,变更公示一定要按照真实情况,任何弄虚作假的都有可能被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