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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医疗类简章?

72 2023-08-15 22:41 admin

一、2021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医疗类简章?

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满足工作实际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县委、县政府批准,2021年齐河县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妇幼保健院齐河院区)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3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12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应届及择业期(二年)内未落实过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的岗位。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由国家统一招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2021年毕业的学生;择业期内未落实过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二年)内未落实过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公办中小学教师应聘,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2022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

各个省的政策不一样的,山东的政策是这样:1月7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2022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初级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发布招聘岗位637个,招聘工作人员917名。

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9:00至1月17日16:00,考生可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笔试时间为2月26日9:00至11:30。综合类笔试只考一科,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省属事业单位初级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统一笔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什么是省属事业单位招聘?

省属事业单位指的是人员工资及事业性费用支出方面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与市属事业单位不同的是,省属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性质、工资待遇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省属事业单位薪酬更优,待遇更好。能够考取省属事业单位,对于很多人来说的确是不错的选择。

四、省属事业单位招聘什么岗位啊?

省属事业单位招聘的岗位例如高效的老师,医院的医生等。

五、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真实待遇?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岗位工资根据管理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管理等级属于职务等级,分10级,一级职员,十级职员,各级职员岗位等级的晋升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批准晋升或聘任,无固定晋升年限。例如:某管理八级职员(副科级),如果要想晋升为七级职员(正科级),就必须由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正式聘任或任命的下月起,即可兑现管理七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是根据人员的工作年限,管理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确定的,分为65级,只要年度考核合格,即可在下一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级,直至退休。

除基本工资外,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总额内还有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标准也是根据岗位等级确定的,岗位等级越高,津贴补贴标准也越高

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教师招聘吗?

事业单位分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从单位性质看,都是事业单位,但由于学校教师是专业性强的岗位,有其特殊性。

事业单位包括学校,但教师只是其中特殊的行业,所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一定是招收教师,也可能是招聘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祝你成功!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属于定向招聘吗?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属于定向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一般是面向社会进行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只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招聘考试。除特殊需要外,不会指向专门群体,不会定向招考。因此事业单位招聘不会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进行。

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公开招考的区别?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岗位属于劳务派遣岗位或者是合同制员工岗位,公开招聘的岗位都是没有编制的。

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是有编制的体制内岗位,统一公开岗位信息以后,按照事业单位招考流程开展笔试面试等正式录用的编制内岗位人员。

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

一、规范履行申报程序

  各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专业性较强专技岗位和工勤岗的,应当于1月、3月、7月、11月的10日之前,将招聘方案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

  各主管部门在申报招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及计划表(计划表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已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增人计划审批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核准公开招聘计划的函。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简化程序招聘。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招聘计划和方案,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和备案。

  二、规范设置、严格审核招聘条件

  各招聘单位在申报招聘计划前,应认真研究招聘岗位的职责需求,科学、全面、准确地设置招聘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年龄、职业资质、工作年限等。专业设置原则上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目录,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组织招聘部门或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招聘条件范围;审核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招聘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招聘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连续未达到1:3开考比例或者被核减岗位达2/3以上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酌情调整开考比例。

十、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公开招聘的、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报名等各项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其他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当年度招聘计划总数,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计划数核准后,年内如因具体情况确需增加计划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当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实施情况,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公共人才服务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及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即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也可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的考试方式。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一般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结束后,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按成绩从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县(市)、区的面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考试方式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按笔试或面试分数直接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核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组织原则,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甬人调〔1999〕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