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单位指哪些?
企事业单位。即企业及事业单位。是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简称。指企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公益性职能部门等。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
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晋升机制?
事业单位晋升机制: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三、企事业单位就业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
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应届毕业生指:
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这点大家都已经清楚,在毕业前,允许先参加考试,等拿到毕业证后再审查学历。除了顺利应届毕业的考生报考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的考生,也可按应届生资格来对待的,也就是说,他们也可以报考限应届生报考的职位。
3、高校应届毕业生:
指在国家承认的高校就读的,在该年份内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学生。包括成人高考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企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条件
1、专业知识过硬,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
作为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首先会考虑应聘者是否满足岗位职务说明书上的相关要求。由于应届生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其职业技能和素养无从体现,因此我们在招聘时对他们专业素质要求相对高一些,专业成绩是否优秀,基础是否扎实,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同时对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还要突出其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等在机械行业对口的专业,首先学生要爱好这个专业,并潜心从事于这个专业,这类专业的学生往往要在一线工作5-10年,甚至更长时间,只有真正做到潜心工作,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数控专家、电气工程师。
2、认同企业核心价值观并能较快融入企业文化,对自己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刚毕业大学生往往对自己期望较高,对社会实际缺乏足够的认识,容易产生挫折感,因此在招聘应届生时我们首先会去了解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定位,便于我们和员工一起对其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设计。企业欢迎并愿意招收有朝气、有激情、有进取心、有创新意识、愿在企业长远发展的学生。
3、协作能力强、崇尚团队合作
毕业生刚从校园里出来,一般都缺少社会协作能力与合作意识,不可能独立承担一个项目,在与同事和上级的沟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特别是在标准化程序化极强的岗位,每个人只能完成一部分的工作,团队合作特别重要,因此我们将应聘者是否具有团队精神作为录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考察一个毕业生有没有团队精神,主要是看他在大学期间是否参加过学生组织、社团、志愿者协会、入党以及他在这些组织里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4、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在职业素养方面,我们同样希望大学生具备诚实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需要德才兼备的人才,对于有才无德的坚决不招。
四、企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得无故离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上班时间下棋、打牌、玩电子游戏、干私活等非公务活动。
二、因公离开工作岗位要向同事或主管领导说明去向,并向办公室备案。因私临时离岗者,科室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请假,科室一般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向人事科备案。
三、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时间为市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四、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出勤,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其程序和批准权限如下:科室(部门)科长(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分 管领导报主任同意后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科室(部门)科长(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 上由主任批准。
五、各种假期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按程序审批,假期结束后逐级销假,不及时到人事科销假视为续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电话报告单位领导和办公室,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随意缺勤,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以及伪造、涂改证明者,均按旷工处理。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八、公休假、探亲假,婚嫁和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公室、人事科、纪检监察室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工作期间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在岗而未履行请假备案手续的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十、人事科每月将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后张贴公布,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对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由委领导决定给予扣除文明奖或其他处罚措施。
五、什么叫做企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企业单位包含国企和私企;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国有企业, 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 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事业单位, 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 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六、什么叫企事业单位?
是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简称。
企事业单位。即企业及事业单位。是企业及事业单位的简称。指企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七、企事业单位包括哪些?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如果你要选择事业单位就业的话,最好事前打听清楚,现在很多事业单位,尤其是自收自治的,都在向企业转,比如原来设计院这样的单位就是由事业转成企业的,当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可能会转成参照公务员,也就是你可以和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八、企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答案是: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开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将重要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领导班子建设及廉政建设的事项等向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原则。
实行公开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技术、组织秘密。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开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和监督。
省、市(地)、县(市、区)工会负责公开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重要决策方面:
1、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
2、改制、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
3、股本设计、增资扩股和股权激励方案;
4、职工招聘、解聘方案。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1、年度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
2、财务管理和审计、评估结果;
3、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4、大宗物资采购;
5、租赁、承包合同及执行情况;
6、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涉及职工利益方面:
1、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2、职工工资、福利、晋级;
3、奖励和惩处职工;
4、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
5、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
6、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7、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8、劳动保护、环境保护;
9、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10、职工培训计划;
11、破产、转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
1、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2、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3、领导人员工资、奖金和持有本单位股权的情况;
4、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招待费使用情况;
6、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九、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企事业单位党费缴纳标准?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