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宗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两次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量大吗事业单位登记管?
哈哈哈,我就是在县级编委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工作,工作量很小,很轻松,一天五六个小时工作,清闲的很!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答案是: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有稳定的场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 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四.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2.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五.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 事业单位名称
1.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2. 字号: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3. 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组织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类事业单位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4.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5.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6. 对确有特殊需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核准其登记二至三个名称,应当同时打印在该单位的法人证书上,其中第二名称或者第二、第三名称应当加括号。
7. 当发现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重复或相近时,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留先改后的原则处理。
七. 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情形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八. 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1.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2.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 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如何改革?
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职能,都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机构改革后,中编办隶属中组部管理,内设机构变司为局,设立10个局级机构,即综合局、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一局、二局等,其四个下属事业单位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然存在,依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依然由该单位承担,职能和工作方式不变。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也是事业单位机构信息采集和机构管理的重要程序。包括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时间,事业单位设立的部门和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经费来源和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等。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随着一把手的职务任免,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的主要事项,其依据就是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事业单位今后将不再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
职能划转后,剩余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过整合,机构大幅精简,根据辽宁省的改革试点,县区机构精简90%以上。这就意味着,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被整合撤销,原机构将不复存在。机构没有了,法人资格就会被注销,法人代表也随之注销。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果原来的事业单位没有涉改,则原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也是照常存在的。如果原来的机构改革整合,或者撤销,原法人资格随之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也是一样变化。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的申请与登记
1、事业单位的设立申请应提交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在内的申请材料。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3、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当按照其管理机构的级别分别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登记。
二、事业单位的备案管理
1、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2、事业单位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信息。
3、事业单位备案的形式可以是实物备案或电子备案。
三、事业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1、事业单位在进行重大变更或者解散时,应当报请原登记机关审核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事业单位变更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业务范围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事业单位解散的原因包括完成任务、任务失败、被裁撤、合并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解散,并按照规定处理事业单位的财产。
四、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1、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书。
以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该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归哪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是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归市政府管。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社团、全市大型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干嘛的?
事业单位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民主党派、使用财政经费的社团、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属什么机构?
属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属二级机构。
职能有事业法人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和事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事宜,同时对所有事业单位的公章有管理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