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委员会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05 2024-03-12 20:58 admin

一、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委员会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区别:

1、市级的城市管理部门叫做城市管理委员会;

2、市级以下的城市管理部门叫做城市管理局。联系:两者都是属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都包括整合城市市容市貌,发改委相关的煤、电、油、气日常职责,还有园林绿化局、水务局的部分职责,职责中还包括综合管廊建设。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扩展资料:城市管理局的职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北京市城市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 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第八条 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准施工。

城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九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工程的审批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需要使用耕地的,均由市规划局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远郊区、县所属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使用耕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使用非耕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远郊区、县所属各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非耕地累计面积不超过十五亩的,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建设单位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

(2)近郊市区规划范围内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及其它特定地区内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用地,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

地如系耕地,尚须事先征得市农村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3)建设单位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建设用地超过两年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即行失效,该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

(1)城区、近郊区的临时用地和远郊一个单位累计面积超过十五亩的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2)远郊一个单位累计面积不超过十五亩的临时用地,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3)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时应由用地单位负责交回。因故到期不能交回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4)期满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的一切设施,交出用地并恢复其原有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工程无论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均按下述规定审查批准:

(1)凡城区、近郊区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的,远郊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区、县所属单位的工程)建筑总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2)城区、近郊区的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翻建工程或添建的附属建筑工程,可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3)远郊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翻建工程或添建的附属建筑工程及区、县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可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规定的近期重点建设的卫星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游

览区、水源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建筑工程,须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4)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远郊的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三十五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压输变电工程等,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其它建设工程可由所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5)八达岭、十三陵等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特区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6)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本条(1)至(5)项的规定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不得建成或改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临时性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得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建设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因故不能拆除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7)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的建设工程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重大的建设工程前,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市规划局还要征求所在区、县的意见。

第三章 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用地:

(1)未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未领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临时用地;

(2)擅自变更核准用地的位置、扩大核准用地的范围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4)临时用地逾期不交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设(包括违章建筑和其他违章建设工程):

(1)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领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

(2)擅自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或临时建设工程;

(3)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建成或改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或改变使用性质,或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的。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现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后,填发违章通知书,责令违章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和施工,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听候处理。各有关部门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

予拨款。

擅自协议,进行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者,协议双方同负违章责任。违章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章责任。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施工暂设工程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者,授受双方同负违章责任。以

上同负违章责任的单位均属违章单位。

第十七条 违章用地一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行安排。

违章用地的协议,一律无效。协议一方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物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追回没收,交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程度,得分别做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建筑工程等决定。

对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环境保护、河湖管理、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严重妨碍的违章建设工程应立即由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无条件拆除。

第十九条 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可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罚款、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

(1)违章用地,从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三分至一角的罚款。

(2)违章建设,得处以违章建筑工程总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其它违章建设工程,得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3)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得处以十元至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的罚款。

违章罚款,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章单位拒不接受违章检查或拒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得暂停核发该违章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四章 违章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县范围内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并领导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违章检查工作。

市规划局对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检查处理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全市发生的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参与重大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对违章检查人员发给《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检查证》,违章检查人员持证可到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宅院进行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对必须退出的违章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填发"退出违章用地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限期无条件退出违章用地。

第二十五条 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由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拆除违章建设工程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对违章建设工程立即或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必须处以罚款的,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罚款通知书",通知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违章罚款,城市企业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积累中支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由包干经费中支付。罚款一律不准计入产品成本、流通费用或摊入基建投资。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处理决定,违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违章个人所在单位应负责监督执行。

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收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用地、拆除违章建设工程和罚款的处罚决定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建设,如不服时,可于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

时,可于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述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必须进行通报批评的,应分别情况,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处理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中,对辱骂、殴打违章检查人员和阻挠违章检查人员进行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检查处理和揭发检举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人员,有关方面应给予支持、保护,严禁打击报复。对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公布以前的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依据过去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分别情节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进行解释。

三、公务员城市管理考什么?

公务员城市管理一般考公务员常识及申论。有时侯也会有执法类题目,常识类题目,时事政治类题目。还是要多练习公务员真题。

四、杭州城市管理委员会是个什么级别的单位?

杭州市是副省级单位,那么杭州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厅局级单位。

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隶属哪里?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是北京市政府的一个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是专门负责交通运输管理事务的。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则是一个协调机构,是包括了驻北京地区的党、政、军、外各个方面的单位组成的一个议事协调协调机构,主要工作是解决一些交通运输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不管理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所以这两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六、北京市城市管理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到的行政处罚享有了解权、申辩权;不服行政处罚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行政处罚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具有行政处罚职权;(二)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五)不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一)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者提供的物品和服务。(二)文明执法,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管理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三)忠于职守,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敷衍推诿,不得徇私枉法。(四)遵守纪律,罚没财物一律上交,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逐步实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下列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三)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决定授权的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四)依照本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

第八条 授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三)执法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法规、规章授权,指定所属工作部门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委托的权限不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二)接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具备与委托职权相应的条件;(三)委托其他组织罚款处罚的权限不超过200元;(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委托的权限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机关和组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三)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四)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但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撤销或改正,直至撤销委托;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机关有权向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追偿。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为查明情况收集证据时,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后或向被询问人宣读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物品措施的,限于下列情形:(一)被扣押、查封的物品为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使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但扣押、查封的物品价值应与被处罚数额相当;(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采取扣押、查封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扣押、查封物品时,应同物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共同清点。持有人拒绝参与清点的,执法人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清点。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应开列清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和其他必需事项。由查扣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将清单送达持有人。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查扣人应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由两名以上查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自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被扣押、查封物品作出处置决定;对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在一周内作出处置决定。对不予没收、销毁的物品,应自作出处置决定之日起3日内,归还持有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且解除扣押、查封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机关可责令持有人交纳相当于扣押、查封物品价值的抵押金后由其自行保管或处置;属于鲜活或时令性强的物品,持有人拒绝交纳抵押金而扣押、查封的物品又不易保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物品及时委托拍卖。法律、法规、规章对扣押、查封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下列程序:(一)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有统一制服的,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受委托组织的人员,应出示委托证明或委托机关颁发的证件;(二)查明违法事实,调取证据;(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四)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处罚的理由、依据、处罚执行期限、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行使权利的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法律、法规中规定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应写明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字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该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处罚:(一)罚没金额在50元以下的;(二)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无争议,罚没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具体处罚数额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场处罚时,适用下列程序:(一)向被处罚人出示证件;(二)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收缴罚没款、物,向被处罚人出具罚没票据或现场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逐步实行决定行政处罚与收缴罚没款分开执行的制度。受处罚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执法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罚没财物,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财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收缴、上缴列入审计范围,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本规定所称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六条 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必须送达被处罚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须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应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签收;本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两名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滥用强制措施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同时废止。

七、公务员城市管理岗位怎么样?

城市管理岗位很好啊,能在这个岗位上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让人民生活在这个城市更有幸福感,自豪感,能更好地向外界展示城市的美好形象,值了。

八、城市管理局公务员待遇如何?

城管局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的待遇差不多,大体属中产收入阶层。现在公务员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很小,除了基本工资,职级工资外,奖金什么的没区别,所以收入差不多。

九、城市管理考公务员有哪些职位

城市规划师:负责城市规划和设计,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城市管理干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如市政工程、市容环境、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师: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都是符合管理专业的公务员职位的。

十、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工资吗?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热心业主,是义工,没有工资。条件许可,给予误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