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培训项目利润分配协议?
你好,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为培训机构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乙方:培训机构的员工或代表,身份证号码为×××××××××××××××××××××××××××,地址为乙方所在地;
丙方:培训机构的学员,身份证号码为×××××××××××××××××××××××××××,地址为丙方所在地。
鉴于: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务员培训项目,丙方参加公务员培训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和协商一致,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培训费用
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公务员培训项目的培训费用。
2. 乙方按照甲方与丙方的协议向丙方收取公务员培训项目的培训费用。
3.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对公务员培训项目的培训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二、利润分配
1. 培训费用减去甲方的成本和乙方的工资、税费等支出后,剩余部分为利润。
2. 利润的分配比例为:甲方占40%、乙方占30%、丙方占30%。
3. 利润分配按照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结算后的利润由甲方、乙方、丙方按照上述比例分配。
三、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公务员培训项目结束之日。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二、公务员培训协议要拿回来吗?
公务员培训协议要拿回来,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
三、公务员考试培训协议班,考不上退费有保证么?
我了解的不是全程参与培训,都是在笔试通过后进入面试前才报名参加培训。
公务员面试培训,分大班和小班。学费都是考起了大约交2万,考不起交2千,培训机构基本都是这样操作的。
我听说的2个人,一个交钱签协议 ,小班培训,考起了不退钱,考不起退18000。还有一个是不签协议,报名后直接参加培训,面试完结果出来了,再去交钱。让你想不到的是,培训费都是考起了上班后半年了才去交的,反正培训机构的老师也从来不催你去交钱。
我说的都是小培训机构,才会这样操作,至于有名的大培训机构,肯定是先交钱再培训,能不能退费就要看协议是如何签的了。
四、培训协议?
你这个不属于劳动法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你们之间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没什么好担心的。协议里约定的赔偿条款全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无效。
不过,专业技术培训确实是劳动法中很重要的一块内容。
当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培训期间的费用,劳动者培训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即所谓的服务期。协议中一般会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基于该协议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就是专项技术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协议)。
专项技术培训不是必要的培训。专项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培养用人单位人才的一种方式,针对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专项培训在段时间内提升部分劳动者在该方面的管理或业务水平。对劳动者来说,专项技术培训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所以专项技术培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一件互利共赢的事。需注意的是,法律并未规定,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只有当用人单位承担这笔费用后,劳动者才有义务履行服务期的约定。
而必要的培训是用人单位义务,比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所以,此类培训,用人单位不能因向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培训,便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我们建议单位尽量和工作稳定的劳动者签订。
1.培训协议尽量在劳动关系成立之后签订。培训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以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还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急于为劳动者安排培训。即便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一旦劳动者培训后反悔,仲裁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是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得去法院另行诉讼解决。
有人说,那我不去劳动仲裁,直接去法院诉讼行不行?
还是不行,法院立案庭会卡死你。因为立案庭会认为你这个劳动关系还没明确,怎么就到法院诉讼了?你得先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仲裁裁定劳动关系不存在,才能再到法院来立案。这样来回折腾,会极大增加维权成本。
2.优先选择稳定可靠的员工作为培训对象。培训协议虽然对劳动者有一定约束,但是约束力度有限,实践中劳动者单方违约的情形很常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花费这么多精力财力,期待的是劳动者技能提升后,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劳动者毁约后,用人单位去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只能挽回点培训费的损失,后期可期待的价值利益是没办法获得。因此,违约金赔偿只是用人单位减少损失的一个手段,无奈之举。所以对于用人单位,不能完全指望靠一份协议来约束劳动者。
不过协议还是要好好签,如果瞎糊弄,很有可能出现人财两空。那么签订培训协议要注意哪些?
主要是培训内容、培训费用、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
1.培训内容对培训性质认定很重要。对即将培训的内容详细约定,目的是在发生争议后,让法院认定此培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必要的岗位培训。尤其在培训性质、资格标准、培训计划上要细化。实践中,很多培训协议不具有效力,主要原因在于培训协议对培训具体内容约定不明,难以区分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还是普通培训,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2.要写明培训费用具体类型。劳动法所述的培训费不只是课程费,而是整个培训过程所有的开支,其中还包括材料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办证费、管理费、餐饮费等。出国培训的,还包括签证费、往返机票、手续费等一起可以提供开支凭证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一方面要留存发票开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员工申请报销的方式保存。一方面,要把具体开支项目写进协议中,以免双方扯皮。不过,社保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所以不属于培训费。
3.服务期不是越长越好。法律没有限制服务期的时间,但用人单位要根据公平原则设定服务期限,如果培训费与服务期限明显不对等,后续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约定,但服务期不是越长越好。约定的过长,比如约定20年,这样不仅起不到约束效果,反而会让员工心存不满,平添纠纷。设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时间,反而能够激励员工履约的动力,即便后面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也占理,更容易等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服务期,或者服务期约定不明,即便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也很有可能不被支持。
还有,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怎么办?这个问题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期满但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视为延续至服务期满。当然,这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劳动合同法,总体来说以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为目的。首先专项技术培训不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其次,用人单位对此有先行付出。最后,劳动者因此获利,理应给用人单位带来回报。所以劳动法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利益进行一定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能超出劳动者本身获得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总费用。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那么培训协议中约定返还培训费及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同时主张。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只能主张违约金,且不能超过培训费。这意味着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仅有权主张违约金,二是对劳动者赔偿损失限定为培训费之内。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不支持用人单位同时主张培训费返还及违约金支付。
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法院判决劳动者返还培训费及支付补偿金费。所以,这里面还是存在些许争议。
争端中常见争议情形有三个:一是,专业技术培训是否仅限于授课方式?二是,员工被原单位调派到下属单位,培训协议是否有效?三是,员工故意违纪被单位开除,单位是否有权主张培训协议的违约金?
1.专业技术培训可以有多种形式。专业技术培训除传统的授课、实践操作外,参观访问等也可以视为培训内容之一。
且不管员工培训时是脱产、半脱产还是在职,均不影响专业技术培训性质的认定。专业技术培训的核心在于对员工的专项技能进行强加,而不是培训员工基本工作能力。所以,当员工以基础培训为由进行辩解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书、培训计划、培训说明等证据来证明,此培训是专项技术而不是基础培训。但要注意,很多时候,用人单位需要接受培训单位配合出具证明文件。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单位存在厉害关系,所以其证明效力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此类证明文书最好在培训时出具,等到仲裁时再补有可能不被采纳。
2.员工故意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有些劳动者可能会有点小聪明,心想我不主动提离职,但是我消极怠工,我让单位受不了主动开除我。这样我就可以说,不是我不履行协议,是单位不要我。以此逃避违约责任。这样可行吗?
是不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过失导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免除员工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没有对严重过失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时候就要公司充分举证,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形。那么怎么去证明呢?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过失行为,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培训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补充协议等。
3.原单位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后,又将员工调派到下属单位,原培训协议效力待定。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员工与原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单位将该员工调派到关联公司工作,并让关联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培训协议的效力呢?
会存在一定影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培训协议的效力在于劳动关系存续。原单位指派下属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原单位自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协议自然就终止。那么劳动者在下属单位提出离职,当然不违反培训协议。所以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需要在培训协议中将岗位调动、劳动关系变动的情况约定清楚。这样可以避免此类风险发生。
五、培训协议竞业协议是什么?
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关于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分析】本条规定了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问题,属于新的立法内容,基本内容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须注意:服务期只有在用专项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的时候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替用人单位说句话,这其实相当于免费培训了,无息贷款,个人以为培训费用应当包括同类同期贷款的利息损失。还有一个就是培训本身限定的必须有实际的货币支出的,这个很明确的,如果属于带徒弟,或者跟你一起为了工作需要使他掌握一些技能,这个是不可以的,这个原来也不可以,新的法律同样不可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有如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针对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条款,而对于一般劳动者还是由劳动法规来限制),《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立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劳动部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同时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补偿的起始时间和形式做出规定,补偿形式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按月予以补偿,但未明确一次性补偿或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是否可行。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规定,一些地方性的条例作了规定,如江苏有不低于工资三分一的标准,但是重庆市的劳动合同条例未对此做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确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适用范围和竞业限制期限。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今明确将期限规定为不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问题,本条极其重要,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违约金约定严格的限定为两种情形,即为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保密竞业限制的两种情形。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其他违约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实际损失,仍主张实际赔偿,有效克服了用人单位掌握合同范本制定的“霸王条款”现状。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未禁止。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六、培训协议常见骗局?
第一“包就业”,签了培训协议,然后以各种理由搪塞,但后续只要交了钱就可以通过培训进行入职,实际报名前签署的培训协议和实际相差甚远。
第二“与各种部门合作”,谎称与各大名校合作或著名机构联合办学等,其实你们就是利益双方,你打电话确认,播出去都是空号。
第三“颁发各种证书”,什么高级工程师、DBA等可以肯定的说,有些培训协议下认证的证书其实是假的,这些证证书含金量几乎为0。
七、亳州公务员培训机构协议班和非协议班上课一样吗?
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协议班和非协议班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可能有所不同。协议班可能会提供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课程,以确保学员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而非协议班可能更注重基础的、通用的知识内容。
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班就一定比非协议班更好,因为最终的学习效果还取决于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努力程度。同时,不同机构的协议班和非协议班也存在差异,需要具体比较不同机构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培训班。
因此,建议在选择公务员培训机构时,要仔细比较不同机构的教学内容和方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培训班。
八、公司培训都要签培训协议吗?
从公司发展角度来看,培训前签订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是要付出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培训期间员工相当于是未工作状态的,同时培训的成果对员工本人来说是直接有益的,公司付出成本来安排员工培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更快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工作并为公司创造价值,因为如果你未满一年就离职,你为公司创造的价值是远远低于他为你安排培训所付出的成本的。公司毕竟不是福利事业,没有一家企业会愿意为了员工个人的成长买单。
从你自身角度来看,如果你确定你在一年内会离职参加公考,并且即便公考不成功,这样的公司对你来说也非常不符合你的职业规划,已经迫切地要离开了,你可以拒绝培训。
九、培训机构的培训协议是否合法?
保证通过考试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属于服务合同的类型,只是对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科以一种事实条件,这里的条件就是在服务提供者的努力帮助下,学员通过考试。如果学员未能通过考试,则服务提供者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学员有拒绝支付服务费的权利。十、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让员工出去培训,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为劳动协议附件,比协议有效吗?
看不懂写的什么。。。劳动合同?劳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