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岗位职责考核暂行规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壮大,职工的岗位职责考核变得愈发重要。《职工岗位职责考核暂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对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规定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明确的考核指导,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绩效水平和工作质量。
规定的内容
《职工岗位职责考核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了对职工岗位职责的明确界定、考核指标的设定、考核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其中,对于职工岗位职责的明确界定,是规范化管理的首要任务,只有清晰明了地定义每个岗位的职责范围,才能有效进行考核。
规定的意义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更好地激励职工的工作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规定的实施
在执行《职工岗位职责考核暂行规定》时,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方案。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对考核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规定的评价
总的来说,《职工岗位职责考核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的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化管理和科学考核,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1994年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普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什么意思?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是指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以统一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和程序。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了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录用标准与条件、考试组织与考试内容、招聘程序与程序的公示等内容。旨在保证国家公务员招聘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公共服务机构和职能部门更好地招聘和选拔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人才,同时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和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实行是政府管理、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性、服务性、创新性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核心保障措施。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包含:总则、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的组织管理、附则,共六章内容。
六、国家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能否申请复议吗?
国家公务员对年度的考核结果一般是不能申请复议的。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会对每年公务员的考核进行评价,只有考核通过的人才能继续担任该职位,对于考核没有通过的,通常都没有复议的权利,只能向自己的领导反映问题,从而进行解决。
七、期货暂行规定?
回答如下:期货暂行规定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暂行条例》。该规定于1990年10月31日发布,旨在规范期货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期货市场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交易所会员的资格和责任。
2.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规定了期货交易的合同形式、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基本规则,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要求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担机制等,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4. 期货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持仓情况等,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期货市场的监督和处罚:规定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督职责,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期货暂行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期货市场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消防暂行规定?
1、消防设备设施落实到各个车间,车间主管有责任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的责任,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是起到应急的重要作用,完好程度高,是确保应急的基本保证。
2、当发生火灾时,及时给予扑灭。
当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时,车间任何人员都有紧急扑救的义务,同时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后及时补充消防器材和修复损坏消防设施。
3、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疏散通道以及警示标志。
消防设备设施前禁止堆物,确保无遮挡,设备设施安放位置一经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有借口在消防设备设施前堆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公司内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要作经常性维护,不得损坏。
4、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车间主管是车间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的责任,当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应上报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设备设施,车间有其他原因使用水带的,申报购买自行保管,不得挪用专用设备,需要使用消火栓时,应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使用理由(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消防用水,特殊情况除外)。
九、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岗位职责怎么写?
岗位职责就是你所从事的岗位具体公务,也可以说是日常工作内容,尽量写的详细和语言正式些。
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解读
近年来,人们对职工工资支付问题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的相关事项,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工资支付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的和意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规范工资发放的程序和方式,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工资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但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还要确保工资支付的方式安全可靠,保护职工的工资权益。
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多种工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现金与银行转账相结合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工资支付方式,并经过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
工资支付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每次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信息。这有助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进行工资支付,当发生纠纷时,也能提供证据支持。
工资支付发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为职工提供工资支付发票。工资支付发票是职工工资收入的合法凭证,有助于职工维权、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事宜。
工资扣除和克扣
工资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与职工达成的协议,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一定的金额。工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故扣除职工工资的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工资扣除和克扣的条件和限度,用人单位在进行工资扣除或克扣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工资争议解决
当发生工资争议时,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争议解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改进建议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保障职工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现行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职工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工资支付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工资支付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规,对保障职工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