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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级并行最新细则?

290 2024-09-11 06:41 中山人才网

一、警察职级并行最新细则?

现阶段警察职级的并行细则还没有最新的版本公布。但是根据公开的信息,警察职级的并行是根据警察的职务、职级、资格和经验来确定的。只有符合规定并通过考试的警察,才有资格晋升到更高的职级。这种制度可以激发警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治安问题的日益关注,警察职级的并行也逐渐得到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警察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二、公务员职级并行比例?

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三、公务员职级并行每年都并行吗?

公务员职级并行每年不都并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全国正式推开已一年有余。  各地围绕改革要求,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为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积极探索实践。

四、公务员职级并行是什么?

公务员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是为了解决人员多而领导岗位少、长期得不到晋升而实行的一个新办法。

如某局某科,只能有一位科长,而下属人员入职年限、工作能力都达到了晋升的条件,可是没有空缺的科长岗位,就可以提高职级,如二级主任科员(级别、待遇和科长一样)等等

五、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是一项旨在改革和规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举措。该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天的博文中,我们将讨论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相关内容。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核心是将原本职务和职级分离,使职务与职级形成并行的关系。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精简公务员职务设置,消除职务与职级之间的僵化关系,提升公务员队伍的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含义。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工作单位中担任的职位,包括行政、人事、财务等方面。公务员职级则是指公务员在职级序列中的等级,根据职级序列的划分可以区分公务员的权力和责任。

在过去的公务员制度中,职务和职级往往是挂钩的,职务高低决定了职级的高低。这种挂钩关系使得公务员的晋升通道非常狭窄,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的现象。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出台,则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具体内容

就目前的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责清晰: 公务员的职务设置要与其真实工作内容相匹配,不得虚设职务。同时,公务员的权责也要与其职级相对应,保持职级与权责的平衡。
  2. 分类管理: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将公务员职务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各个类别的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3. 晋升机制:公务员的晋升应该以绩效为导向,注重工作业绩和能力的评估。职级与工作表现相挂钩,通过评价考核来决定职级的提升。
  4. 选拔机制:公务员的选拔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实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各种考试和面试形式,选拔出具有优秀能力和潜力的人才。
  5. 职级序列:建立完善的职级序列,根据不同类别和层级的公务员进行划分。职级序列的建立可以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管理。
  6. 提升机会:公务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应该给予更多的机会和途径。例如,可以通过培训、学历提升等方式提高公务员的职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意义和影响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出台对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和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方面,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职务与职级之间的不匹配问题。原先的职务与职级挂钩的制度导致公务员晋升的困难,职级与职责不匹配的问题频繁出现。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推行,可以使公务员的晋升更加公正、公平,减少不必要的权力寻租。

另一方面,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实施还可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以绩效为导向的晋升机制,可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可以选拔到更具能力和潜力的人才,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最后,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实施也可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透明度和服务水平。通过明确的职务职级设置和分类管理,可以使公务员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减少工作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这样一来,公务员的服务水平和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语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的出台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和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职务与职级的分离,可以解决职务与职级不匹配的问题,提高公务员晋升的公正性。同时,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推行也可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力,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细则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公务员队伍将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完善,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六、2019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

2019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中,公务员拥有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作为政府的基石,他们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工作能力。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效率,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职级并行细则。这些细则将确保公务员职级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职级并行的意义

职级并行是指在公务员系统中,不同职级之间存在相应的对应关系,从而实现工作岗位的分层次、分等级。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职级并行还有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和流动,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019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的内容

2019年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职级管理,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核心素质和综合能力。

首先,细则将明确不同职级的职责和权益。职级越高,职责越重,相应的权益也应当更高。这有助于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细则将规定公务员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公务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一定资格的,应当有机会晋升到更高的职级。这有助于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精神,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向上发展。

另外,细则还将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其职级的调整和晋升。这有助于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细则还将建立公务员的培训和发展体系。通过不同层级和职级的培训和选拔机制,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这有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职级并行细则的实施与效果

2019年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的实施将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渡期。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一旦2019年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正式实施,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效果。

首先,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将得到全面提升。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公务员将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职级并行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流动和交流。不同职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将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争取更高的职级和更好的发展机会。这将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发展和结构优化。

另外,实施职级并行细则还将增加公务员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职级的提升将直接影响公务员的职责和权益,这会激发公务员更加积极地投入工作,提高绩效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还将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和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培训和选拔机制,公务员将能够获得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提高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2019年公务员职级并行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有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和流动,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向上发展,实现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发展和长远稳定。

七、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为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中不断前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就是将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进行并行,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一种把权力、职责和待遇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综合管理模式。传统上,公务员制度只注重职级的评定,而忽略了职务的分工和管理。这种模式下,一些公务员的职务与实际工作内容往往不对应,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乱。因此,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能。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对于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这种改革可以确保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内容相匹配。公务员职务的设立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避免一些职务虚高,工作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发生。只有职务与实际工作相匹配,公务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工作效能。

其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促进公务员队伍中人才的选拔与使用。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中,只重视职级的晋升,而忽略了人才的优先选择和合理配置。这样的制度容易造成浪费人才资源和局限人才发展空间的问题。因此,通过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实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工作效率与领导力。

另外,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与监督。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可以实现公务员队伍的科学分类和精细管理。通过明确职责、禁止职务滥用、加强监督等措施,可以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对于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问题及对策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方向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相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方向的实施一定会取得成功。

首先,对于公务员队伍中的一些老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比如,对于职务与实际工作内容不匹配的情况,可以通过职务重组和重新设定的方式来解决。同时,对于职级晋升过于依赖时间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评价体系,强调工作绩效,提升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需要加强公务员培训和能力提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要求公务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水平,这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要与公务员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此外,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方向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变更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预防和打击,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和高效。

总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中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可以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八、公务员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九、公务员职级并行调整最新细则?

最新的公务员职级并行调整细则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分配公务员的薪酬和晋升机会,同时激励公务员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在原有的九个职级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职级,分别为高级二和高级一,同时取消了原有的资深职级。除此之外,还对每个职级的薪酬、津贴和补贴进行了相应调整。这次调整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将更多的人才留在公务员系统中,并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快我国公共事务的现代化进程。

十、公务员职级并行每年涨多少?

公务员实施职级并行以后,如果你再上升一个职级,那么你的工资是一个月增加300多一点,意味着一年可以增加收入4000块钱左右。公务员职级并行要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限,而且年度考核也在称之以上,还有就是单位里面有空缺,领导认可你,就可以晋升上一个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