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重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举例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从重从轻处罚的比例?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轻处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轻处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20%。
【精神病人犯罪】
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轻度的,轻处20%;中度的,轻处30%;重度的,轻处40%。
【聋哑、盲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轻处30%;故意利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轻处10%。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
【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60%。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轻处60%。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轻处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5%;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2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7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50%。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从重从轻处罚的比例例子?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轻处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轻处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四、醉驾有从重情节也有从轻情节?
已经构成醉驾行为的,如果想从轻处理就要积极配合警察同志的执法活动,不要抗拒执法,如果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又是初次,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如果拒不配合,甚至逃逸,又是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严处理。追究响应的刑事责任。
五、可以对违纪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况有哪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古代有一条刑法,“轻者从轻,重者从重”是哪个朝代的?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
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
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
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
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七、处理违纪员工的面谈技巧有哪些?
我是在零售做管理的,手下也有几个比较懒的,说说我的看法。
一,单独面谈。谈个人发展(画饼也行),谈近况,谈家庭。
二,鼓励,一旦有点小成就就要学会鼓励。鼓励能让员工有动力,有归属感。
三,以上二种都不行,那这个员工基本上属于老油条那种,进行施压,首先自己做榜样,然后开会讲公司规章制度,立马执行,作为一个管理者,关键时刻要强势(不是让你时时刻刻都强势)。该惩罚就惩罚,对于严重违纪的公开批评。这是树立威信的一种。但是最好奖惩都有。
四,自我的修养。要知道80.90后对待方式不一样的。要把握一个度,80后普遍抗压能力强,90后叛逆。怎么来还是看你的处事方式。说完这些,说说管理者基本会犯的错误。自己能力强就拼命干,不懂得授权。自己没能力,就天马行空瞎指挥。团队里面有勤奋聪明懒惰的。最主要是看你怎么去对待。时间管理,人员管理都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
八、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什么依据?
2009年11月9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长令,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报考者、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
一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二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三是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另外,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无证驾驶不拘留的从轻情节有哪些?
无证驾驶不拘留的从轻情节,没违章,没上高速行驶,没在湧挤城市驾驶车辆,没造成人员伤害的。
十、小县城公务员靠什么能够挣到钱?(在不违纪的情况下)?
1、下班或者周六日去送外卖、送快递找一些零工干还是可以的;
2、如果有钱有资源的话就投资开店做生意,让家人帮忙看着;
3、不管怎么就根据自己身边情况去寻找挣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