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公务员调任体检项目有哪些?

194 2024-09-16 03:07 中山人才网

一、公务员调任体检项目有哪些?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并癫痫并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 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并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二、入职离职调任升职手续有哪些?

入职人员须填报入职登记表,将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学历,家庭状况,受培训情况,资格及职称状况等等填报清楚,参加入职培训教育,签订劳动合同及续缴社保。

离职须填报离职申请表,移交工作,归还物品借款等,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中止社保等。

调任升职须移交现有工作,接受新岗位基本培训,接受新的工作职责及熟悉新的工作环境。

三、公务员调任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务员怎样调任?

公务员调任程序如下:

1、向你将要调入的单位提供书面申请,若所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就会向你所在的单位发出调档函;

2、审档通过后,调入单位会向调入人事部门提交材料,包括:增人计划卡(编制单)、转任函件(主要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选调方案等)、《调动审批报告》;

3、确定调动人员之后,调入人事部门向调出人事部门发《公务员商调函》,审核拟调人员有关材料,包括:个人档案、现实表现、体检表、调出单位填写的《公务员转任审批表》、《工资转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五、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

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格要求:调任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和身体条件。职务层次:调任的职务层次一般不得低于调入单位设定的最高职务层次,具体职务层次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年龄限制:调任人员一般应当在公务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编制管理:调任应当符合有关编制管理规定,一般不得超编调任。审批程序:调任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任。试用期:调任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实行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待遇调整:调任人员应当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工资制度,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待遇。其他规定: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流程。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地区、部门以及具体岗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人事部门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六、国企副科调任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第一、身份条件。只有国有企业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可以调任,简单来讲,就是要担任比照副科级以上管理职务。这样的话,一般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是不能调任的。一般来说,能够调任的国企管理人员,包括:县(县级市)属国企的正副职,他们是比照正副科级的干部,可以调任成正副科级的公务员;地级市属国企的正副职,他们是比照正副处级的干部,可以调任成正副处级的公务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国企的正副职,他们是比照正副厅级的干部,可以调任成正副厅级的公务员。地级市属国企的中层干部,也是比照科级,但一般很难调任,因为他们不是市管干部,没有调任的便利条件。

第二、学历条件。现在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学历要求,在个别县乡有可能要求大专学历,但在市级及以上机关,一般都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务员调任也有相应的学历要求,机关越大,一般学历要求越高。从国企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些都是最低要求,实际现在国企调任公务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才有可能,硕士及以上学历才有优势。

第三、年龄要求。年龄要求遵循调任的职务或职级越高,则要求的年龄越放宽。一般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这需要注意的是,调任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和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年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因为在县乡级,要晋升到乡科级职务,难度与在地市级晋升县处级基本相同,国企也是一样,调任年龄也就放宽一些。这也体现了调任规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四、综合素质要求。这个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和经历资历等。调任的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胜任所调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政治过硬是最重要的,其次要有匹配的能力,金融方面的国企管理者调任到银监会、金融发展局等单位就很适用。最后,要是国企的优秀管理者,才可能调任,因为调任需要的是紧缺人才。

以上基本上就是国企人员调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相关要求。不过,国企人员调任公务员,不仅可以担任职务,还可以担任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对于调任担任职级的人员,必须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紧缺的人才;不是紧缺急需的人才不能调任。二是专业的人才;具体要求就是要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的如中级职称是绝对不行的。三是必须优秀;是相关专业或行业的翘楚,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综上所述,国企管理人员是可以不通过公务员考试而调任成公务员,但要求的条件也是非常苛刻的,对职务、年龄、学历、综合素质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调任职级公务员,更是必须是紧缺急需的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的优秀人才才可调任。

七、公务员调任学历要求?

在开展公务员调任工作的过程中,对调任人员的学历要求一般是: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也就是说,调任的学历要求是与自己所要调任单位的级别紧密相关的,暨调任的单位级别越高,调任的学历要求也就越严。

八、公务员调任新规定?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公务员调任的问题?

1、弄混了公务员转任和调任的概念。

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务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的在机关内转任。

对于参公单位到行政机关工作,属于公务员转任,不属于调任。参公单位不同于普通的事业单位,同样适用于公务员法。

2、如果参公单位主任科员满两年,想转任到机关工作,可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即可。即填写一个公务员转任表,两个单位均加具了意见后,由拟调入的单位报当地人事局审批。

3、不能任副调研员。任职年限不够。主任科员满3年才能任副调研员。

4、一般来讲,不能在办理转任的时候同时办理职务晋升。可以先同级转任之后,到了新的单位再办理职务晋升的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十、公务员调任考察方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调任纪律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