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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标准?

202 2024-03-17 01:03 admin

一、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标准?

代课老师算不算工龄,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还有以前的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算在内)。关于代课老师的工龄问题,国家现在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但是如果你代课的学校有聘书的话,如果有证据表明你确实和学校有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你的工龄是可以计算的。

二、教师读大学工龄的认定标准?

教师从教以前的在校读书期不算工龄。教师的工作年龄是按照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始的时间进行计算的,如果是2000年3月2日开始到学校任教,到了2022年三月二日,期间一直连续从教则教师的教龄是22年,上大学专科三年或者本科四年不能算作工龄

三、四川省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文件?

      国家关于代课教师工龄的认定文件以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执行。

       这里说的代课教师(未上编)教师主要系指近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至今仍未上编的教师。 那么,这些教师的怎样计算工龄呢? 根据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引文来自网络),即代课教师上编转正前后的工龄可合并相加(注意,须是“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

四、重磅工龄认定标准?

工龄认定

(一)合同制工人

在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经由各级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职工,通常被称之为“固定工”,此类人员一般不得辞退,一分即定终身,俗称吃大锅饭。为打破铁饭碗,真正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俗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或集体合同制工人。虽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福利等待遇,但在视同工龄认定时还是有所区别的。

三个误区:

1、1992年10月1日前无养老保险、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说法是错误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谓的“临时工劳动保险”和“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早已实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类型的工人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就能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说法是错误的。通俗的讲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政策来源:依据《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224号)和《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等规定,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不能补缴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保登记地养老保险科申请历年养老保险补缴。

常遇类型:

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体等类型职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类合同制工人,无需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即可认定招工当月(入厂工作)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

2、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应在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提供劳动期间)的视同工龄。所谓无保险无工龄。

(二)临时工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很长一段时间内却大量存在于各个行业。“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相比“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待遇、退休等很多方面都有着较大区别。

三个误区:

1、1992年10月1日前的临时工工龄都不会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观点是错误的。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的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是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龄。政策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规定: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的,用人单位必须持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到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没有当时的批准证明和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证明以及档案记载不全的,不予补办。

2、1992年10月1日前的临时工都是不需要缴纳劳动保险就能认定视同工龄的观点是错误的。临时工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每个时期对临时工认定的方法是不同的,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的,该段工龄需认定而不需要缴费。但1989年1月1日后招用的临时工,需要缴纳劳动保险方可认定视同工龄。政策来源:《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其缴费年限可以与当合同制工人时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本暂行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即1989年1月1日后被招为长期工的各类临时工人员,其临时工期间应缴纳临时工养老保险费,有缴费记录方可认定为视同工龄。

3、1989年1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临时工劳动保险不能补缴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保开办地养老保险科申请补缴该期间的养老保险。

常遇类型:

1、1979年4月27日前的临时工工龄,需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和原企业认定结论综合评判。

2、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可依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进行视同工龄认定。

3、1989年1月1日后临时工工龄需在缴纳劳动保险后方可认定视同工龄。

4、1986年10月1日后被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招用前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应自本单位临时工用工之月开始缴纳劳动保险,即临时工劳动保险+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

(三)学习期间工龄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72号文件执行。由于工作需要经单位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含兵团战士、插队、插场知青),其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政策来源: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注意:

(1)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是所有的上学都会计算工龄,本条规定的计算视同工龄的前提是“先工作再上学”,工作包括插队、招工等;如果是高中毕业直接考入大学的,则无法认定学习期间视同工龄。

(2)不是1978年以后上学的都不能认定学习期间视同工龄,如高等院校登记表体现的是1979年入学,但属于1978届学籍的,依然可以认定视同工龄,原因很简单,那批学生入学时间因国家等原因而错后。

(3)工作后考学的,职工档案中往往会有企业推荐职工入学的相关材料。

3、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政策来源: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政策来源: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四)军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时间以(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日期为准;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时间为准。政策来源: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260号<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注意:

1、退伍登记表中如果参军时间与应征入伍审批表时间不同的,往往入伍时间以入伍审批表确认的时间为准。

2、依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其军龄连同分配时间(一年以内含一年)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李某1998年1月退伍,1998年8月才分配工作,则1998年2—8月可以认定为视同工龄。

(五)辞职及辞退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规定: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劳险字[1995]20号)的规定,辞职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政策来源:人调发[1990]19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政策来源:劳办发[1995]104号、劳人薪[1987]31号

总之,对于职工而言,无论在以前还是在现在,无论在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的,辞职前的工龄均予以认定。

(六)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规定:职工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根据《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的规定,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机关事业:处置方式同上。

总之,对于职工而言,无论在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受到自动离职处理的,处理之前的工龄均不予认定。

(七)除名

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规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0月1日)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第三点“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政策来源:劳办发[1994]376号

机关事业: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除名的,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54号)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总之,对于企业职工而言,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企业作出除名处理的,处理前的工龄不予认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而言,单位作出除名处理的,处理前的工龄予以认定。

(八)开除

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规定:职工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并被开除工职或受行政开除处分的,根据《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机关事业:《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总之,对于职工而言,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无论在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受到开除处理的,处理前的工龄均不予认定。

(九)劳动教养与强制劳动

强制劳动:1980年2月《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一九六一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这两项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强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在决定,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政策来源:劳险便字[1982]34号。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总之,职工受到强制劳动或劳动教养的,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龄;解除教养后(含提前解除)回单位继续工作的,教养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教养期间被开除公职的,处理前的工龄清零。

五、上海工龄认定标准?

按照规定,92年底前经劳动部门正式办理工作录用手续的,在国营、集体等单位正常上班的都以工龄计算的形式存在于劳动人事部门的记录中,均认定为正式工龄。接养老政策规定,93年起以养老金交纳的形式换算成工龄的计算形式。故92年底前的正式工龄己作"虚帐实计"的方法计算到个人养老金帐户中

六、江西工龄认定标准?

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江西省工龄的认定标准如下:1. 从事劳动工作的起算时间一般从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开始算起,即16周岁。2. 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劳动工作的,可以将在农村和山区的实际工龄计入工龄。3. 未满16周岁的工龄不予计算,有相应返聘合同或者现实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的工作期间,可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入工龄。4. 不同情况下,如果产生了于法定劳动关系相应的分工,追认此工期,主要是有单位证明和追认此工期的相关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工龄认定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

七、村干部工龄认定标准?

村干部的工龄是按照档案记载有正式工作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和工作时间有关,和工作岗位无关,所以你当村干部的时间也算是工龄的,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八、没有社保能认定教师工龄么?

如果没交社保的话,是不算工龄的,就算接受你的单位算,但社保局不算,到退休时领取退休金,就会扣除没交社保的那几年,就等于这几年没算工龄。所以说,如果要把你实实在在工作的年限都转换成可计算工龄的话,就必须每年都要交社保,这也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如果聘用你的学校不给你交,你也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自己交,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学校不给你交社保,要求学校补上。

九、代课教师可以认定企业工龄吗?

可以。

代课老师算不算工龄,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还有以前的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算在内)。

关于代课老师的工龄问题,国家现在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你代课的学校有聘书的话,如果有证据表明你确实和学校有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你的工龄是可以计算的。

十、视同工龄认定标准?

视同工龄缴费年限的情况有四种:

第一,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人,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国家是从1986年10月就在国营企业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的,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保险手册制度,记录个人缴费的情况。在此之前的缴费年限才可以视同缴费。不过,一些地方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晚,情况并不统一。

第二,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

1956~1978年,城市开始了知青上山下乡的活动。这些活动是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相应的知青上山下乡要有国家的记录,转移粮油关系等等。一般在各县级市的档案馆都有留存备案记录。据说确实有一部分人上山下乡没有经过组织允许,没有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就无法认定工龄或视同缴费了。另外,知青回城以后,等待安置工作的时间不视为连续工龄,也不会视同缴费的。

第三,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城镇退役兵或者转业志愿兵(士官)。

简单点理解,实际上是要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凭借其档案材料中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军龄也应当视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

第四,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

这实际上是非常特殊的一项规定,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前很多地方试点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但是为了统一有关待遇,国家统一确定2014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个人不需要缴费。也就是说仅凭职工档案材料就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也是非常不错的。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到所有的视同缴费年限目前都已经截止,未来随着拥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的不断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将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视同缴费年限有什么特别的养老金待遇吗?

是的,视同缴费年限,有一部分特殊的待遇叫做过渡性养老金。

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