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闲置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暂闲置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能,争取实现价值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暂闲置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盘活为主、营运为辅的原则,坚持结合市场灵活性尽可能变现的原则。
第三条、暂闲置资产范围由于下列原因而获得的资产属本制度界定的暂闲置资产:
1、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因追讨销售货款而取得的实物资产;
2、公司进行资本营运因资产置换而受让的资产;
3、因对外投资控股参股项目终止清算而分配的资产;
4、公司因获捐赠而取得的资产;
5、因公司的债务人破产清算而清偿获得的资产。第四条组织1、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暂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对公司经理层负责;
2、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配备专人负责具体业务;
3、公司财务部协助对外投资管理部暂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
4、具体经办单位和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5、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优先调剂使用暂闲置资产支付其应付帐款,;公司管理部应对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及经常发生大额资金支付的公司各单位明确相应的使用闲置资产的任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所属单位涉及暂闲置资产业务,均须按本制度执行。暂闲置资产划分第六条暂闲置资产依其性质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分类记账,对外投资管理部参照财务部的办法按动产和不动产分类建立暂闲置资产台账。暂闲置资产移入第七条暂闲置资产形成的管理1、凡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进入本公司,公司经办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资产对外对内的交接手续;
2、移交:资产对外交割完毕进入本公司后十五日内,经办人须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内容如下:
(1)该项资产的实体;
(2)有关该项资产来源及交易价值的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
(3)关于该项资产的有关领导批示原件;
(4)该项资产合法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如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车辆入户注册证明、发票等;
(5)该项资产应有的、合法的营运权文件,如:行驶证、保险手续、各种规费手续等;
(6)经办单位移交资产的书面文件。
该文件不仅须注明该资产的移交清单、投入使用日期、成色、申报资产价值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还应对该资产的实际价值加以估计和说明。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
(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
(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
(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 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
(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三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九条 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相关部门鉴定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报废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电子设备类及机械器具类的报废由财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运输工具类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执行。
除运输工具类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需强制报废外,超过折旧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和耗能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鉴定,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报废,报废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不需用、未使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90%。
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第四十二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依据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制度列支。
第四十三条 出租固定资产时,出租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租赁收入”账户。
第四十四条 置换固定资产时,经置换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换出及换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应采用货币支付。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批准置换的上级机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解决,收到的补价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
会计财务部门应对换出资产注销其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对换入的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登记固定资产账及累计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会计财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统计和信息反映。
第四十七条 会计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正确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表内科目和“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表外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各级机构应定期编制固定资产报表,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做到内容完整、反映真实。
第四十八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财产领用登记制度;使用“管理系统”记录固定资产卡片,统计生成“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报表;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检修和维护固定资产;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
财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保证相符。
第四十九条 财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财产管理部门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财产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当年财务预算。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之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构会计财务部门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应比照本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内控措施。对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管理混乱,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由上级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达到集中采购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处置。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对不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上级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机构责令改正。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五、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总共有60条左右,其中经常被提及的包括:
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
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
3、不搞任人唯亲。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哪些?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
扩展资料: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是企业的权利。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固定资产、修理、改建支出等形成的长期待摊费用。
七、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全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八、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章程的制定、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 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举办单位;
(四)党的建设;
(五)组织机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七)人事管理制度;
(八)信息公开;
(九)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十一)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举办单位的名称,明确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为多个的,还应当明确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出具证明文件时的签章方式等。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和义务,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办法。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载明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解散事由,明确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剩余财产处理方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组织,负责章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起草组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牵头成立起草组织。
第十八条 章程制定过程中,起草组织应当加强与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的沟通;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章程草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程草案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备案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
(二)事业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举办单位出具的核准文件。
章程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予以修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事业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章程备案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九、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十、事业单位招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当地政府和财政局的招投标政策操作,一般走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