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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配管理办法?

209 2023-10-01 13:52 admin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称主城五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和滇池度假区【下称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调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同性质和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人社部门为调配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指导、监督调配工作。

第二章 公开选调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以及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选调。公开选调视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二)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未满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选调计划

由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选调计划须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拟定选调方案

选调单位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社部门核准。

(三)发布选调信息选调信息须经市级人社部门核准,并面向社会公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

(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

(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3)选调范围、对象;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

(5)考试科目、方法、成绩计算、时间和地点;

(6)选调程序;

(7)选调纪律;

(8)监督部门;

(9)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布选调信息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或组织选调的部门应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选调单位及区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未达到1:2的,取消选调岗位或相应递减选调人数。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笔试统一归口市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面试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六)考察

选调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七)体检

选调单位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须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具备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规定执行。

(八)拟聘公示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以及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市级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前,因个人原因放弃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公示结束后,市级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考核调配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人员,可以采取考核调配的方式调入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市级、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勤人员,自愿顺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之间,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符合《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等文件特别规定的;

(四)调入市级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单位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两地分居的配偶;

(五)经审批同意从昆明市以外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其他个别特殊岗位需要或有突出贡献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四款规定的,按照干管权限,由市级人社部门或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请市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调配按照考核、商调、身份核实、确定拟调人员、公示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级人社部门报送材料,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属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四款情形的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之间,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人员,由区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考核调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第四款情形的人员,由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调入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调配工作过程中,与拟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调配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调配工作纪律。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编制限额进行,严格审查人员身份和档案材料,依据规定流程、步骤完成考察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和原则、弄虚作假的调入人员,取消其调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由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找调动对象征求意见,开调动工作单,到新工作岗位报到。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试用期一般是一年,然后试用不合格,不得作为正式人员录用

四、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总共有60条左右,其中经常被提及的包括:

1、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

2、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

3、不搞任人唯亲。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果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松土,施肥,锄草,除害虫,修枝等。

六、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全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七、事业单位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章程的制定、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 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举办单位;

(四)党的建设;

(五)组织机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七)人事管理制度;

(八)信息公开;

(九)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十一)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举办单位的名称,明确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为多个的,还应当明确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出具证明文件时的签章方式等。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和义务,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办法。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载明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解散事由,明确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剩余财产处理方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组织,负责章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起草组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牵头成立起草组织。

第十八条 章程制定过程中,起草组织应当加强与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的沟通;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章程草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程草案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备案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

(二)事业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举办单位出具的核准文件。

章程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予以修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事业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章程备案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八、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九、事业单位招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都是根据,当地政府和财政局的招投标政策操作,一般走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程序。

十、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