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怎样发放?
吉林省的采暖补贴的准则:根据吉直房改字20002号中限定: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准则: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通常工人)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准则。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范围和爱人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含三资公司、私营公司、私营公司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公司)等,任职工人及离退休工人(工人薪水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量方法和准则〔住房面积准则(平方米)×热价准则(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热价准则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准则执行。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人收入水平、采暖时限、公司和财政承受本领等因素确定;离休工人补贴系数应高于任职和退休工人。
二、吉林省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连事业单位采暖费报销标准?
按级别或者职称,90.、138.38、175.5、192.等
四、沈阳事业单位采暖费报销标准?
目前辽宁取暖费报销的最新规定是《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过去先垫付再报销的“暗补”方式,调整为一次性发放的“明补”方式。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按照规定,收到采暖费补贴的市民缴费标准应该是26元/平方米,没有采暖费补贴的缴费标准是23.3元/平方米。
五、吉林省事业单位调转规定?
答,吉林省事业单位调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满足政府机关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不含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下同),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调动和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或转任,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和人员编制。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或转任,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对拟调任或转任人员进行组织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2、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党组(党委)对是否同意调任或转任进行讨论,提出拟调任或转任意见;
3、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党组(党委)的拟调任或转任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拟调任或转任国家公务员申请报告、调任或转任人员本人档案及书面考核材料一起(转任人员还需要提供国家公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拟调任或转任国家公务员申请报告,应说明拟调任或转任理由、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及职务职数空缺情况,以及党组(党委)讨论同意的拟调任或转任人员的拟任职务等情况;
4、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向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发出调任或转任通知(调令),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任或转任通知,办理有关调动及任命手续。
第七条 经过批准调任或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应在任免机关发出任职决定之后的一周内,办完有关业务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调任或转任前提任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在审计结束后报到。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自觉服从公务员调任或转任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任或转任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调任或转任决定直接办理其调动和职务任免手续;仍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或调离国家行政机关,或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调任及转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奖金?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通知》,吉林省事业单位的奖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个人和单位绩效表现进行绩效工资及绩效奖金的发放。
具体奖金数额因单位、个人绩效而异,但通常在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最高可达月工资的50%左右。同时,吉林省还设立了各类奖励,如优秀人才、优秀员工等,获得者也可获得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七、吉林省松原市农村电采暖电价多少?
电价每度0.5元左右
松原市农村个人用电采暖电费还是以每度0.5元左右,普通生活用电计算。用电取暖费用可能要比天然气炉采暖略贵点,而且温度不好掌控。建议取暖使用政府补贴煤,目前也没有相关的补贴农村个人用电采暖政策,所以,冬天农村个人用电采暖电费和平常电费单价是没有变化的。
八、吉林省2021-2022冬季采暖费的标准?
一、热费标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二、缴费时间:1、供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
2.上年度供热、本年度要求停热,或上年度停热、本年度要求恢复用热的用户,请于9月20日前,到所属供热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下述方式进行缴费。
九、了解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需要关注哪些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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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想顺利上岸跟自己平时辛苦备考的付出是分不开的,学习也不能一昧用蛮力,该下巧劲儿的时候也要知道在哪下,就比如公共基础知识吧,想复习好的话基本知识点少不了要都记住,我最开始复习的时候也就只知道李梦娇的记忆口诀,跟着背了但是并没有什么效果,一筹莫展之际逛知乎知道了很多事考大神都看秦叶事考红宝课来帮助自己记忆公基知识点,二话没说我也买了一套来看,学了几个课时后感觉它真的不愧是帮助记忆公基内容效果最好的视频课,跟着老师学习的同时就能把老师讲的知识点都记到脑子里,,不仅这样,随着学习的深入,掌握到的知识点在老师的梳理下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彼此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牢固,想忘都忘不掉了。
把课都学完之后做题的正确率也有了一个巨大的提升,原先我做题正确率也就五五开的样子,但是看完秦叶事考红宝课之后正确率都没有下过80%,可见基本知识都记住了,对做题的好处多多~
原本我最头疼的公基摇身一变成了我的强项科目,笔试考了一次就顺利进入面试了,现在我把自己备考的小经验分享给你们~觉得有用的话一定要点个赞支持我一下哦!
十、吉林省事业单位考哪几科?
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通常来讲,笔试的内容是专业基础知识和通用知识。
面试的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的岗位而定,教师岗通常是说课、试讲,医疗岗通常是口述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