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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89 2023-06-30 13:26 admin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学校的单位性质有两种:如果学校属于政府公办的,那么是事业单位,是民办的则属于企业。

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是教育机构,学校不是行政机关。 扩展资料

单位性质是指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的性质,是用来区分工薪阶层上班的地方的类别关系。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归口是

  科技局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或拟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  (三)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科技兴市"战略及承办日常工作。指导县、区、市科技部门工作。负责县、区、市科技进步考核和科教兴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  (四) 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兴市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 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基金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负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  (六) 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培育、认定、复审工作,负责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核准工作,加大对各类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主体的建立。  (七) 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工作,归口管理生产力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培育科技中介组织,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八) 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科技人才的配置、作用发挥的措施。  (九) 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际、国内科技交流;搞好科技信息的收集,搞好重大项目的科技咨询,组织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负责编制各类科技项目指南,指导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让。  (十) 扶持重点企业科技开发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  (十一) 负责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工作;搞好科技干部的教育、再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科技培训,制定科普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科普工作。  (十二) 承办晋中市委、市政府、省科技厅交办的有关工作;承办市科教兴市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职能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中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组织。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的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制度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有48个。其中资产类23个,负债类12个,净资产类2个,收入费用类11个(收入7个,费用4个)。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请参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文。

六、民办非企业服务宗旨

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