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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

189 2023-12-21 01:25 admin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

一、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2021年高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 年龄一般为18-35周岁(即1985年12月20日至2003年12月19日期间出生),特殊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具体详见岗位要求。年龄和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21年12月21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应聘的情形。

三、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为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四、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2日9:00至2021年12月24日17:30。

2.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站(https://www.qgsydw.com/)“网上报名”栏目报名,按照网上提示方法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3.网上资格初审

网上报名期间,不进行人工资格审查,由报名系统初审。应聘者在报名成功后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名系统是以应聘者填写的信息为基础数据审核,应聘者务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因应聘者填报信息不全或错误等而导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报名成功后不可再更改所报岗位。

4.注意事项

(1)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居民二代身份证,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2)应聘者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符合考试加分政策的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政策加分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和复印件。逾期未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符合《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07〕141号)规定,提供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后,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规定,提供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经审查合格后,笔试成绩加10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 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 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 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 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 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什么使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详解

近年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备受关注。作为人力资源领域的关键政策之一,该规定对招聘流程、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本文将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解析,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分析。

1. 何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共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于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过程和标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2.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招聘原则: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开透明、岗位需求和人才培养相结合的招聘原则。
  • 招聘程序:规定了招聘计划的确定、岗位发布、报名资格条件核查、笔试和面试等程序。
  • 评审标准:规定了评审考核的科目、比例和录用条件。
  • 信息公开:规定了招聘结果公示、复核与申诉、招聘信息公开等内容。
  • 监督与管理:规定了招聘过程中的监督机构、违法违规处理等。

3. 规定的影响和意义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颁布对社会和个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公平竞争机会:规定明确了招聘程序和标准,加强了对招聘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有效提高了招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给所有求职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2. 提升员工素质:通过规范招聘标准和程序,事业单位将能够更加精准地选拔人才,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3. 推动转型升级:规定鼓励事业单位更加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4. 提高劳动者待遇:明确的招聘条件和评审标准能够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5. 促进行业稳定发展:规定有效减少了招聘过程中的不透明和不公正现象,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稳定性。

4. 如何应对规定变化

对于广大求职者来说,适应规定的变化尤为重要。以下是几点建议:

  1. 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关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更新和调整信息,了解最新的招聘政策。
  2. 提升综合素质:加强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提高自己在招聘中的竞争力。
  3. 规范求职行为:遵守规定,积极参与招聘流程,做到公正公平竞争。
  4. 加强自身准备:了解岗位需求和评审标准,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准备。
  5. 积极寻求帮助:如有疑问或困惑,积极向招聘机构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咨询。

总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颁布填补了相关政策空白,为事业单位招聘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对推进公平竞争和提高招聘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在规定的指引下,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能够更加优秀,企业的发展能够更加稳定。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教师招聘吗?

事业单位分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从单位性质看,都是事业单位,但由于学校教师是专业性强的岗位,有其特殊性。

事业单位包括学校,但教师只是其中特殊的行业,所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一定是招收教师,也可能是招聘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祝你成功!

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属于定向招聘吗?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属于定向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一般是面向社会进行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只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招聘考试。除特殊需要外,不会指向专门群体,不会定向招考。因此事业单位招聘不会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进行。

七、事业单位临时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公开招考的区别?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岗位属于劳务派遣岗位或者是合同制员工岗位,公开招聘的岗位都是没有编制的。

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是有编制的体制内岗位,统一公开岗位信息以后,按照事业单位招考流程开展笔试面试等正式录用的编制内岗位人员。

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

一、规范履行申报程序

  各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专业性较强专技岗位和工勤岗的,应当于1月、3月、7月、11月的10日之前,将招聘方案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

  各主管部门在申报招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及计划表(计划表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已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增人计划审批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核准公开招聘计划的函。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简化程序招聘。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招聘计划和方案,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和备案。

  二、规范设置、严格审核招聘条件

  各招聘单位在申报招聘计划前,应认真研究招聘岗位的职责需求,科学、全面、准确地设置招聘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年龄、职业资质、工作年限等。专业设置原则上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目录,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组织招聘部门或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招聘条件范围;审核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招聘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招聘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连续未达到1:3开考比例或者被核减岗位达2/3以上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酌情调整开考比例。

十、宁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公开招聘的、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报名等各项工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其他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将所属事业单位的当年度招聘计划总数,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计划数核准后,年内如因具体情况确需增加计划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当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实施情况,统一汇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公共人才服务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及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即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也可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的考试方式。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其他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一般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结束后,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成绩排名。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按成绩从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县(市)、区的面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应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采取单独笔试或单独面试考试方式的,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或单位按笔试或面试分数直接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必须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核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组织原则,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甬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甬人调〔1999〕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本市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