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十二级进十一级的条件?
首先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职数进行聘用,才能享受到对应的待遇。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初级职称升中级职称,或者中级职称升高级职称的时候。正常情况下大学毕业后进入事业单位试用期为专技13级,工作一年转正定级就是专技12级。题主所说的12级升11级是在初级职称内部晋升,不涉及初级晋升中级,一般来说只要在12级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就已经满足条件,但是一些单位人数较多,在初级职称晋升也是有竞争的。
二、事业单位不考试进人违规吗?
事业单位考试进人是违规的。因为安装目前人事相关要求和事业单位,公务员等群体人员的管理规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必须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考试的形式他那个完成,而且这种考试是有人事部门组织的,如果单位违规将人员招呼编制范围内是不合法的行为。
三、事业单位机构规格?
设立事业单位可以明确其机构规格。如: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
类型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参公是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参公单位,也属于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贴又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残疾人进事业单位编制是否可以?
可以。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单位并没有规定残疾人不能进编。残疾人进编对单位还有好处。因为没有残疾人的单位,每个季度都要上交相应的残疾人保障金。有残疾人进编,单位也就会省下这一笔资金。
人人都要关爱残疾人,助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每年也要缴纳助残金。
五、事业单位有哪几种进人方法?
第一种:面向社会招聘。
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招聘;第二种:高层次及紧缺性人才引进。
各地叫法不同,大部分地区都称之为“绿色通道”,就是针对高学历、高技术职称人员的直接引进方式,不需要考试之类的,直接入编定岗;第三种:选调。
这个指的是已经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参加选调考试,去另外的事业单位。
举个例子,A现在是某学校的正式教师(事业编制),现在他参加本地博物馆(事业单位)的选调考试,并考取了,那A就会有老师变为一名博物馆馆员。
选调的前提是,你必须已经具有事业编制身份,已经是体制内的人了。
六、二级事业单位范围?
二级事业单位有市直事业单位是一级机构,它包含市粮食局、档案局、党政机关、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府委任主要领导人的部、委、办、局等直属单位和直属部门等。二级机构是所属事业单位,如卫生局的下属机构-防疫站、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电教中心等。
七、事业单位招聘超过两人进面比例?
事业单位招聘超过两人进面的比例也是1比2。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面试环节的人员比例是有规定的,不管招聘多少人,进面的比例都是按照招聘的岗位人数1比2的比例进行。
如果笔试遇到相同的情况下对笔试成绩并列的考生同时允许进入面试这样,参加面试的人员会突破在1比2的比例。
八、肢体残疾人还可以进事业单位吗?
肢体残疾人可以进事业单位,国家鼓励残疾人就业,并且要求任何企事业单位都不能用任何理由接收残疾人,企事业单位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减免残保金。但是残疾人必须和正常人一样参加考试,并且经过面试合格后才能进事业单位。
九、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主要体现在岗位设置上。岗位设置分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是走职员级别,共十级,从办事员到部级正职,不存在职称的问题。专业技术岗位存在高中初三个职称,共8级。所以走管理岗是不能评职称的。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中初所占比例的确是有规定的,省一级事业单位好像是343,县里面肯定中高级比例要低一些。
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2〕1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副厅级及以上机构设置的规定》(冀办字〔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上级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没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机构编制规定进行设置。新设立的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第四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规格。不得通过干部整体高配等形式变相提高机构规格。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除了经上级批准和编制部门明确规定要求外一般为股级,不得违规超权限、超规格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条 凡涉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规定,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编委写出专题申请后,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严格把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统一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条 机关内设机构和新建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内部职能整合,在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的原则动态调整,不再增加机构总量,不再批准设立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3人以下机关内设科室和事业单位,严禁设置1人科室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名称和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
凡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运作,不得违规配备领导干部。
第八条 研究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必须按权限经过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参加人数应当符合召开会议有关要求。一般不得采取领导圈阅的方式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设置有关事宜,应当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机构设置方案和报批程序严格把关,在提交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研究时,应当如实汇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规定,履行好报告、解释、提醒职责。应该把关而没有把好关、应该提醒而没有提醒且造成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